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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
作者:外国语学院 时间:2015年10月10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标准、延伸管理链条、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严把入口,切实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素质上的全面性,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一贯表现,防止降低标准和曲解标准;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决杜绝突击发展党员,严防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二)着力培养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根据发展党员计划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发展党员。着重把握好以下方面: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工)委审批,但乡(镇、街道)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临时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四)加强发展党员的计划调控。县级以上党(工)委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调控目标落实到位。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稳步提高发展工人党员比例,努力解决基层党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

(五)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审批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典型案例及时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 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1次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使每一名党员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党指挥、对党忠诚,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

第五条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乡(镇、街道)设党委或者党工委,行政村(社区)设党总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居)民小组可设党支部。其他基层单位从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出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定期对党员组织隶属关系进行排查,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之中,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在接转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或者无故拒接拒转组织关系的,严肃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条 突出党性和道德教育,从严教育党员。落实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整合各种资源,认真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开展理想信念、群众观点、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要求,不断提升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七条 积极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积极推行主题党日、党员学习日、活动日等,定期组织党内活动,增强党员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的意识。防止和避免党内活动随意化、平淡化,更不能娱乐化、庸俗化。建立党员参加党内活动情况登记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掌握动态情况,对无故不参加党内活动的党员,及时批评教育。

第八条 严格党费收缴纪律,增强党员意识。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因生病或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者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要明确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并如实登记,每年在党员大会上至少向全体党员通报1次党费收缴情况。对不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及时督促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九条 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党员信息库、党内统计和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综合平台在党员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改进拓宽党内统计项目和方式,在做好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统计的基础上,着重对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教育培训、岗位变动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统计,掌握动态情况。

第十条 改进流动党员服务管理,确保党员流动不流失。

(一)对农村流动党员,要落实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双向共管责任。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党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加强对流出党员的跟踪服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党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管理范围,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流动党员的管理责任。

(二)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者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四)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中。

(五)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建立健全联系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对离退休人员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第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党员作用。鲜明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帮助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广泛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到居住地报到并参加活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等措施,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违反党纪法规、道德缺失的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并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庇护。

第十三条 疏通出口,纯洁党员队伍。

(一)积极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结合民主评议党员,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对民主评议中评定为“差”,经党组织认定确属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必须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二)严格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党支部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三)严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和客观原因、个人和组织原因、一时和一贯表现。对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再按程序进行处置。

(四)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责任。各级党组织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从严从实管理党员的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将其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从严从实管理党员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